商务部对进口PTA反倾销案作出初步裁定
因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09年2月12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PTA)发起反倾销调查。2010年2月2日,商务部公布初裁结果,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上述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对苯二甲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0年2月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2.4%—20.1%不等的保证金。初裁公告详见商务部网站“政策发布”栏目。
我市各利害关系方可于本月底前提出书面评论报我局公平贸易处。联系电话:85122820,传真:85221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