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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改进办事大厅窗口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创建日期  2010-4-12 查看次数  578 返回

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改进办事大厅

窗口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外经贸局、义乌市外经贸局:

为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方便基层、企业办理纺织品产地证、进/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合同审批等业务,经研究,我厅决定对上述事项的办理,在保留原领证方式的同时,推广快递寄送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快递寄送办理的条件

凡是以网上申领方式办理的纺织品产地证、进/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合同审批等业务,均可申请实行快递寄送办理。为避免手工录入过程中出现错误,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以书面申领方式办理的上述业务暂不提供快递寄送服务。

二、快递寄送办理的程序

1.企业网上申报;

2.企业将网上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及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寄送到省商务厅办事大厅,并提供回寄的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3. 省商务厅办事大厅收到书面申请资料并审核无误后,按要求快递寄回企业所申领的证件,并做好登记工作。

因快递公司原因导致资料遗失或延误的,我厅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快递寄送办理的费用

快递办理主要是为企业提供便利,因此仅收取基层、企业申领的证件快递寄回的成本费。成本费主要是:快递公司单件寄送费、我厅办事大厅专人负责快递业务的人工费、纸张费、打印机耗材费、错证返工费等。

四、联系方式

请各市外经贸局通知办理纺配许可证的企业,有需要办理快递业务的,可直接与浙江省商务厅办事大厅联系。

联系人:余妍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70号省商务厅办事大厅6号窗口

电话:0571-8705131713805762338

实施过程中如有改进服务的意见建议,请与省商务厅办公室或外贸处联系,联系人:陈文、沈文化,电话:0571-87050951   87051889

如遇窗口办事人员服务质量问题,可向省商务厅监察室投诉,电话:0571-87050899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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